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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犯罪还是见义勇为:一个司法判决引出的刑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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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一、一个司法判决引发的争议

二、曹天案司法判决的是与非

三、合理与合法的调适:能动司法的应有之义

四、从曹天案看刑法及刑法学的完善

参考文献

致 谢

附录A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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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男青年为追回同事助力车,追赶小偷途中责令小偷停车未果,抽出皮带朝小偷身上抡去,致小偷身体失衡,当场摔死。一审法官认为,男青年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判处了刑罚。这个案件引起了网民的强烈反应,造成了民众与法律人士对该案件观点的尖锐对立。究其原因,那是民众与法律人士思维方式的差异导致的。民众思维以合理性为基本诉求,具有直观性、整体性、实质性和情理性;法律职业人士思维以法律(刑法)的合法性为基本诉求,是基于法律具体条文规定的一种技术性分析思维。
   后一种思维看似严格的执行法律,但如果离开了合理的基本诉求,完全抛弃整体性思维和实质性思维,就有可能背离法律的精神。因为合理是法律的基本诉求,现代社会要求理性立法,实现社会正义是法律最核心的价值所在。只是这种合理诉求在立法上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不可能在制定法上得到完美的表现。这些制约因素包括法律的抽象性、模糊性、滞后性以及立法技术上的疏漏等,使法律在现实生活中遭遇形形色色的案件的时候造成合理性与合法性之间的冲突。
   而司法者的任务恰恰在于消除因立法上的制约因素造成的形式合法与实质合理之间的紧张关系。如果法律精神上的合理诉求因为立法上的制约因素而被遮蔽的话,那么,司法者就应当去除这种遮蔽,洞见法律的精神实质。如果法律精神上的合理诉求因为立法上的制约因素而被扭曲,从而使合法与合理性之间发生冲突的话,那么,司法者就应当还原法律的本来精神,尽量消解合法与合理之间的紧张关系,最大限度地将法律的合理诉求实现在个案中。这是能动司法的应有之义,也是民众信赖法律的一个重要条件。
   就本文讨论的个案来说,当事人导致小偷的死亡,从技术上分析,看似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但从现代刑法的谦抑精神、刑罚的目的、法律的价值追求以及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等方面看,当事人的行为不应当以犯罪论处,相反应得到社会的保护与肯定。从刑法学上分析,司法者完全可以以正当防卫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和客观归咎理论为行为人找到出罪的路径。当然,对于消解各个矛盾最好的办法就是立法,以救助行为作为阻却犯罪事由,同时借鉴外国在期待可能性和客观归咎的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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