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青海农牧业 》 >畜产品经营户必须办理“三证”

畜产品经营户必须办理“三证”

         

摘要

对畜产品经营户主要的管理部门有:公共卫生监督所、动物防(检)疫监督所、工商行政管理所。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畜产品经营户包括各类牲畜屠宰场,各种畜产品加工企业及个体经销户,从事畜产品经营必须办理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动物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工商营业许可证。畜产品经营户的经营人员要到公共卫生监督所进行全面身体检查。发现患有传染病的不发《健康证》,以免将病源通过畜产品传染给人。经检查健康者发给《健康证》。畜产品经营户应将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到动物防疫监督所去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发给《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不准流入市场。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