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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与困局:清代律例规制下的孤贫老人福利研究

         

摘要

清代通过律例规定了孤贫老人的福利保障范围,福利的供给方可分为官府衙门、家庭、官方主导的福利组织和民间福利组织四种类型,以"官-绅-民"型和"官-绅"型两种主要运作方式来保障福利政策的贯彻落实."收养孤老"律例对孤贫老人福利供给有积极影响,但该律例在实施中也面临着理解偏差和执行难的问题,其实施效果不能盲目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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