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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经济补偿金的税法属性分析

         

摘要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以实现满足劳动者生存发展之基本需求。但税法规范性文件规定将“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事实评价为应税事实,嫁接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对该笔所得课征个税,法际冲突凸显。司法实践中法院依据税法规范性文件做到外观形式合法,却违反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在妥当性,侵犯纳税人(劳动者)合法权益。从劳动经济补偿金自身概念厘清出发,探究劳动经济补偿金的应税评价,寻觅应税阻却事由,依赖利益均衡的税法思维以及税收法定、量能课税的税法原则,检视劳动经济补偿金在《个人所得税法》法律层次的文本缺失与税法漏洞,正本溯源以求劳动经济补偿金的税法祛魅。恢复劳动经济补偿金安定公民生存发展之最初本心,减税降负共享发展红利于个体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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