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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规定慎改论——以“感情投资”型受贿的刑法规制为视角

         

摘要

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表明财物与职务行为的对价关系,该对价关系的存在是肯定受贿行为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法益的基础,"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必备要件。通过增设"收受礼金罪"或者删除"为他人谋取利益"修改受贿罪刑法规定进而主张将"感情投资"型受贿入罪,二者实质上都是消解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否定了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对价关系的存在,有违刑法谦抑性。刑法是法益保护的最后底线,修改受贿罪规定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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