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论丛》 >乡村司法中的大调解制度——以半陌生人社会和内生村庄秩序为前提

乡村司法中的大调解制度——以半陌生人社会和内生村庄秩序为前提

         

摘要

调解具有国家法治理功能,经验研究表明社会转型期调解是形塑村庄秩序的主要方式,大调解制度作为国家法在乡村社会微观表达,是国家权力嵌入村庄有效途径。现有的调解形态制度化在半陌生人社会中有其必要性和社会基础,乡村司法生活中,调解"第三人"选择理论在调解中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调解作为制度意义上法律存在形式和村庄地方性知识形成了良好互动,这是法律作为村庄外来物内生村庄秩序的必然。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