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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中“其他方法”的认定——以“反向刷单”第一案为例

         

摘要

破坏生产经营罪保护的法益是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收益,而非财产所有权或生产经营秩序。同时,由于同类解释规则并非解释兜底条款的唯一选择,只有在兜底条款的类型特征不够明确时方才使用。破坏生产经营罪对于该罪实行行为的类型特征已经足够明确,应当适用平义解释规则对"其他方法"的范围进行认定。所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应当包括一切造成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环节生产和经营利益受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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