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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的民事司法协助与民事管辖权的协调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相关主管机关经过反复协商,先后成功地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标志着我国区际司法协助取得了开创性成果,但<安排>仍然不能解决所有的区际司法协助问题,其中,两地的民事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便是其中一个急待解决的课题.为了协调内地与香港的民事管辖权,必须遵守"一国两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一事不在理原则.同时,应当采用<安排>的模式来明确规定涉及两地的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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