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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监督人制度探讨--兼论破产法之修改

         

摘要

破产监督人是保证公正清偿,实现程序效益不可或缺的重要机构.破产程序中的法院、债权人会议和清算组都难以担当日常监督的重任;和解程序为不法债务人提供了实施侵害债权行为的可乘之机,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也难以准确到位;在破产程序开始后至指定破产管理人前,债务人财产实际处于无人监管状态;破产犯罪呈现日益上升趋势,危害巨大.因此,为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失控,优化各利益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加强日常专职监督,防范破产犯罪,在新破产法中增设破产监督人制度势在必行.我国的破产监督人应是向法院负责的,超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上而保持中立的,对破产日常事务进行公正监督的常设性机构.笔者围绕破产监督人的性质对该项制度进行了具体构建,并提出了初步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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