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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主义?一元主义?--我国保险合同法立法模式的再认识

     

摘要

通说认为,<保险法>属于保险基本法,<海商法>中有关海上保险的规定是<保险法>的特别法.然而,从内容和结构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保险法>的制定并未实现保险法制的统一,反而形成了陆上保险合同法与海上保险合同法二元并立的基本框架,<海商法>中有关保险的规定与<保险法>并非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而是相互独立、并列存在的两个体系.明确这一点,对于我们纠正某些观念上的误区,正确适用法律,完善我国的保险法制都不无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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