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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检察调查权的确立及限制

         

摘要

从2013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210条,到《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可知,我国已在立法上确立了民事检察调查权,这既符合我国政治体制,也是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还符合该权利的自身性质.民事检察调查权的权能本身就是有限的,在启动程序、调查方式和对象、调查范围以及调查所取得证据效力等方面都要受到严格规制,因此其行使应当具备谦抑性,以符合民事诉讼的平等价值,防止检察监督权的扩张及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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