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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社会亦或调节社会?——中国地方公共领域研究述评

         

摘要

cqvip:乡村公共空间的重构是当下我国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回顾近四十年海内外的中国地方公共领域研究不无裨益。早期研究采取自由型公共领域理论,认为地方公共领域产生于同国家相对的社会之内,强调其代表社会的功能。晚近研究采取中介型公共领域理论,认为地方公共领域存在于同国家相对的社会之外,强调其调节社会的功能。它们总体上都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宏观与中观层面上运用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作为一种拓展研究,也许可以关注被忽略的公共领域交往模式,从微观上探讨地方公共领域的联结社会功能。这可能为当下乡村公共空间作用研究提供某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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