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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行动单位与行动逻辑——以江西省丰城市梅林村为个案

     

摘要

农民行动单位可以是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户族和小亲族,也可以是国家在农村建立的行政村和村民组,行动单位的有效性在于其首先是一个认同单位.在江西省丰城市梅林村,其在10个家族村落基础上划分村民组,小组自我管理并部分延续着生产队治理模式,小组有完整的组织架构.村民组建立在以单一姓氏的家族共同体为基础时,实现了农民认同单位和行动单位的统一.行政村作为集体治理单位,村民组作为共同体治理单位,村民自治呈现出集体自治而非共同体自治,集体自治之下继续着共同体自治,两者遵循不同的行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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