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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风险的刑法应对研究

             

摘要

金融创新风险是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现行刑法在调控金融创新风险上,倾向于垄断的金融管理秩序,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忽视金融犯罪的二次违法特征,刑法过于前置;对金融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的民间融资行为被机械入罪。在风险社会下,应坚守罪责刑法的理念,只有严重危及金融交易秩序的创新风险才能考虑刑法的介入;金融犯罪的保护法益应进行重新梳理与整合,从其牵涉范围上划分为金融交易秩序与金融管理秩序;前刑法手段应当成为规制金融创新风险的主导力量,刑法进行有效的补充与保障;对于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创新行为要进行实质化认定,合理限缩金融创新风险的入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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