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机构的制度功能

     

摘要

从维护宪法权威、充分发挥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制度功能角度出发,对传统宪法学所采用的"国家机构"一词在履行宪法制度功能上存在的制度缺陷作了较为详细的理论分析,指出只有使用宪法机构概念才能很好地解释宪法文本中所出现的各类履行公共权力职能的机构的性质,才能有利于建立合宪性审查制度,强化对各类依据宪法履行职权职责的机构的制度约束.对现行宪法文本所确立的各类宪法机构进行了种类划分,并指出不同宪法机构的制度功能.与此同时,结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所设立的党政混合的机构的性质和功能,指出可以运用宪法机构的制度功能来表述这些党政混合的机构的宪法性质,从而把这些机构有效地纳入宪法的合宪性控制之下.以监察委员会的宪法性质为例,详细地探讨了监察委员会作为现行宪法文本明确规定的国家机构其制度功能上存在着需要运用宪法机构概念进行表述才能加以弥补的价值缺陷,进而指出在宪法学理论上引进宪法机构的概念,可以有效地推动宪法实施,充分发挥各类机构在履行宪法职权职责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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