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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法律供给机制研究

     

摘要

“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新利益诉求、法治化水平及区域内的法律现状对“一带一路”建设提出了新的法律需求.受全球治理方式变革的影响,“一带一路”建设宜采用强制型供给和诱致型供给相结合的法律供给方式,具体包括条约、示范法及其他软法形态.在法律供给进路上,既要立足立法,又要强调司法.在立法上,应结合“一带一路”建设实际,以投资贸易法为重点;在司法上,应加强沿线国家的司法合作,妥善处理司法管辖权冲突,完善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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