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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种危害行为形式及犯罪类型

     

摘要

1997年刑法典以散在型的立法方式规定了若干个持有型犯罪,自此刑法理论界开始广泛探讨该类犯罪。到目前为止,对持有的定位还没能形成一种强有力的统一观点。论者以为,或者将它归入已有某类,以保证刑法基本理论的贯通性,或者另创新类,以实现它与原有理论体系的协调与衔接。为此论者以持有的特有属性为出发点,以与作为、不作为的比较展开论述与论证,最后得出结论,该类罪创设了一种全新的危害行为形式———持有,创设了第三种犯罪类型———持有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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