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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刑预防再犯功能的审视——基于从业禁止入刑立法考量为视角的展开

             

摘要

从业禁止在入刑之前,刑罚预防再犯的功能屡受质疑。从业禁止在入刑之后,其性质受到广泛争议,以非属资格刑的意见居多。从业禁止通过剥夺犯罪人从业资格来预防犯罪人再犯是从业禁止入刑的一种立法考量。在未来可能将从业禁止增设为资格刑的背景下,需要思考诸多的逻辑问题。刑法的保障性更多体现在评价体系和刑罚报应功能上,而刑罚预防再犯的功能却未必能够为其他部门法律提供最终的保障。由此可以理顺资格刑在预防再犯功能的合理形式:资格刑只适宜被规定为附加刑且立法形式可更加灵活,资格刑预防再犯功能的实现不能仅依靠针对资格刑的立法,还需其他方面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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