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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收益理论下检察公益调查核实权的制度优化

     

摘要

调查核实权的运行是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查明案件事实、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的先决条件,在带来查明案件事实、保护公共利益等收益的同时,也需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的大量投入。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重复调查核实、全面调查核实、过度调查核实和盲目调查核实的情况,导致产生成本收益不匹配现象。究其制度成因主要有:调查核实主体角色定位不清,超越法定职权要求;调查核实权行使混乱,忽视办案阶段差异;调查核实程度过高,忽视证明标准要求;调查核实目标偏移,倾向追求胜诉结果。根据成本收益理论,建议从以下方面优化检察公益调查核实权制度:检察机关立足于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定位;将调查核实权的运行限定在立案后至提出检察建议这一阶段,以区别于立案前的初查和诉讼阶段的调查取证;严格遵守不同办案阶段的证明标准;将“为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提供证据支持”作为调查核实权运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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