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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庭审程序中的当事人辩论问题研究——兼议我国《仲裁法》第47条的适用悖论

         

摘要

仲裁程序的“诉讼化”与“去诉讼化”是学界多有争论的问题。与诉讼不同,仲裁庭审程序更侧重对灵活性与自治性的追求。我国现行《仲裁法》第47条对当事人辩论与最后陈述进行了规定,但显得僵化、机械,颇受诟病。在探讨该条款的修订时,部分学者主张直接删除,实现仲裁程序的精简化;部分学者主张细化,以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在综合考察域外实践与我国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更稳妥的方式是对现行规定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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