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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保死亡保险的反思与重塑——兼评保险法第33条

     

摘要

我国保险法第33 条禁止投保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之规定,存在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质保护不利的缺陷.因此,有必要对该禁令予以适当调整或解除,并辅之以特别限制条款,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同时,补救该禁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护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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