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浅议我国公诉证明标准的完善

浅议我国公诉证明标准的完善

         

摘要

我国现行的公诉证明标准是一种排他性的绝对确定的客观标准,其不科学性及缺乏具体操作性的缺陷制约了检察职能充分有效的发挥;借鉴域外经验,应将我国的公诉证明标准确立为"有足够证据证明对被告人的指控极有可能导致有罪判决",并针对不同性质的犯罪和案件的不同事实,实行区别性、多层次的证明标准.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