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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关系

     

摘要

形式与实质是对应而非对立概念,刑法解释并无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真正对立。我国刑法学理解释中所宣示或提倡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无论在解释的概念、目标还是在解释的结论方面并无根本冲突。即使两种学说对个别犯罪构成要件解释结论不一致,这种不一致不是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立场所导致的。因此,刑法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并无必要。刑法解释必须以刑法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为形式根据,以立法者赋予刑法条文文字的真实含义为实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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