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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证伪与建议

     

摘要

“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一词开始出现于学者论著和司法解释中,但其却有矮化民事责任法律地位、错判民事责任实践地位、助长刑事本位主义等重大弊端,是对法律渊源和责任来源的误读,不具有作为法律术语的科学性,是刑法迷信以及相关用语混乱的产物。“刑事损害赔偿责任”可避免上述弊端,是该词的良好替代;“附带民事判决”则可以用作其他具体场合的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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