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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家事程序专门立法的三大关系

     

摘要

域外家事程序现代化进程包含决定性的三重立法关系:第一,对家事实体与家事程序两类制度规范间之立法关系的不同定位,导致两大法系家事法制体系构造的分野,推动大陆法系家事程序专门立法形成;第二,对家事程序与民事程序两套规则体系间之立法关系的不同定位,导致家事程序专门立法模式的演变,推动家事程序单行立法模式的主流化扩张进程;第三,对家事诉讼与家事非讼两个审判轨道间之立法关系的不同定位,导致单行立法模式下家事程序构造的分化,造就三种代表性家事程序单行法例。我国未来应立足《民法典》对家事法制体系构造的定位,选择单行立法模式,制定《家事案件特别程序法》。该法应采取家事诉讼与家事非讼并立协行的程序构造,根据《民法典》完成“二元两级”的家事案件系统分类,建立“双轨四层”的家事程序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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