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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强制与伦理禁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理据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引发了部分刑法学者对本条立法的必要性与正当性的质疑.但此处修改具有充足的理论依据,立法者并非对性同意年龄做简单调整,也不是对未成年人性自由的无理限制,而是有其他更重要的入罪理由.在行为的构造层面,入罪的基本理由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多重不对等权力关系所滋生的隐性强制,若行为人利用了该隐性强制,则已经达到了性侵行为对违背妇女意志的基本要求,这是本罪入刑的核心理由.在违法性层面,二者间的性行为因过于接近"乱伦禁忌"与"恋童禁忌"而违背伦理规范,弱化了该行为的社会相当性,这是本罪入刑的补充性理由.此处修改是刑法积极实现"对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进行特殊保护"以及"保障人权"这一宪法精神的合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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