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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考

     

摘要

我国最成功的改革在农村,成功在于对土地集体所有制范围内农民个人所有权的确认,它是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想的实现:集体的所有权由联合起来的个人共同行使,体现为公有制;具体占有、使用或消费时,所有权平等地落实到集体中的每一个个人身上,体现为个人所有制.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市化的进程中,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土地已变得不适宜分散经营,应当坚持土地公有制,同时将完整的土地所有权还给农民集体,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让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一切商业用地都不应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土地财政”实际是对农民土地财产和稳定收益的掠夺,必须立即停止.要接受和认同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理论,坚持农村土地公共所有与个人所有的统一,确认农民个人真实的土地所有权,允许他们以抵押、出租或入股的方式,参与土地的规模经营或高效开发利用,以分享收益;坚持从实际出发,在尊重农民个人所有权的基础上严格执法,适时调整土地权属关系,最大限度发挥土地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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