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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法官法和法学家法之间的关系——以罗马—德国法为中心

         

摘要

我国学界对法源问题的研究还没有深入地展开,目前主流的法源观仍然是制定法实证主义。然而,制定法实证主义的法源观并不能准确反映真实的法源关系,而且会对法学研究造成很大的危害。通过历史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法官法和法学家法之间存在一种此消彼长的互动关系。法典在优士丁尼之后一直处于法源的上层;法官法在古典罗马法时期之后遭受很大的限制,最终在20世纪获得复兴;法学家法即使居于次要地位,也一直为法源提供稳定的支持。法源关系的发展史揭示了不同时期的法源观,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以及民法学研究可以从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首先,从法学家法和制定法的关系来看,民法典编纂的意义不大,不会对我国司法实践和民法理论产生太大的影响。其次,我国民法学研究不应过分注重法条解释,应避免受到"民法典牢房"和"概念法学"思维方式的限制。最后,民法典的教科书功能应当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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