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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平台色情行为的刑法规制

         

摘要

网络直播平台色情行为不仅突破既有前置性规范的治理边界,也给现有刑事规范的调整带来"不适"。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协调自由保障与行为规制、网络发展与法益保护的关系,发挥刑法审慎介入的谦抑"品性",健全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性规范,理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聚众淫乱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解释分歧,并确立公然猥亵罪,以规范网络直播平台色情行为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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