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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典中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的立法思路

             

摘要

我国对常规污染物的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以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为主要来源的新污染物的环境风险仍然较为严峻。当前我国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中缺乏对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的要求,对于现有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管控还存在较为严重的不足。未来环境法典中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立法应当坚持风险预防原则,但风险预防原则并不以追求“零风险”为目标。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立法总体上应当遵循“风险筛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的思路。环境风险评估应当聚焦于从科学角度评估新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的“风险”本身,不考虑与环境风险无关的经济、社会等因素。确定什么是“不合理的风险”,除了科学判断之外,也需要“正当程序”的加持。风险无法确定时,比照“存在不合理风险”进行管控。在选择风险管控措施时,应当考虑新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以及经济、社会等因素。对于新化学物质,应当秉承“除非能证明无害,否则都应当进行适当风险管控”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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