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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立法选择——基于法学、环境科学的交叉视野

     

摘要

基于环境问题二分理论,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64条在立法上将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从《侵权责任法》中的污染环境拓展至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并列的二元体系.当下正处于民法典编纂的重要历史阶段,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编中关于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立法选择是编纂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准确地界定环境侵权的概念,并明确其在侵权法体系中的地位;其次,借助环境科学的认识工具,准确把握其环境问题类型划分理论的发展,并基于法律规则设计的需要,合理地划分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类型;最后,鉴于环境侵权原因行为本身的复杂性和认识的阶段性,为兼顾民法典环境侵权原因行为规则的稳定性和开放性,应突破原有并列式的原因行为概括方式,代之以全补式的原因行为概括方式,将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确定为污染环境和其他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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