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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主观过错归责原则——《行政处罚法》(修订二审稿)第31条评析

         

摘要

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二审稿)新增“主观过错归责原则”作为认定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处罚法定及过罚相当原则,体现出我国人权保障、法律授权的明确性以及域外立法趋势。行政处罚的责任形态有故意、过失和推定责任。鉴于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承接性,可参照刑法之故意或过失规定。故意可采用“未必故意、意图、明知”之三分法理论,过失则无须区分认识过识和无认识过失。欠缺对规范效力的理解及违法性错误认识,无法阻却行政违法的构成,主观过错责任原则的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状态下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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