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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时期湖北县级公产管理问题初探

         

摘要

民国时期,湖北各县均有公产,囿于地域、自然、历史沿革,种类、数量、分布多有不同。共同之处为布局分散,大多县份均存学产、慈善产,其中又以学产为主;存在形态主要为田地、马厂、房屋、基地、湖沼等,各类公产又以公有田地为主;公产收益以学产收入为主,采取征收租金、实物两种方式。教育局、县财务委员会、清理学产学款委员会等部门于专门公产机构建立前均为公产管理单位。公产收入主要用作教育、行政、慈善、公益等事业经费。国民政府建立后,湖北通过颁布《湖北学产经理规则》等规章,组建清理学产学款委员会等专门管理机构,实现县有公产清理制度规章与实地运作深度结合。大量隐匿、变卖、占有之公产被查出,缓解了财政拮据局面,并为之后财政改革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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