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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数据输入与著作权合理使用

         

摘要

[目的 /意义]在《著作权法》中,人工智能数据输入构成"复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构成侵权.基于技术发展的需要,亟待为数据输入创设不侵权例外.[方法/过程]从立法纠偏、社会福祉、企业成本、技术伦理论证创设数据输入合理使用例外的正当性.从理论和实践角度,考察其可行性.通过比较法研究,借鉴具体规则.[结果/结论]创设人工智能数据输入的合理使用例外,能够让渡不正当垄断权、最大化社会福祉、减轻企业经济负担、顺应技术发展趋势,具备正当性;在理论上契合既有的合理使用体系,在实践上通过组合利益分享机制能够平衡三方主体利益,具备可行性;制定具体规则可参考欧盟《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中"文本数据挖掘例外"的规定:在主体和目的 要件上不应做限定,在行为要件上应限于复制,在适用要件上应引入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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