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客观要件的重构

     

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和量刑作了重大调整,成为严密贪污贿赂刑事法网的有力举措.但是,对于事后受贿和情感投资并没有进行明确定义,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可将其归类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类型.本文立足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分析收受贿赂和谋取利益关系,指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是受贿罪的必要条件;立足受贿罪的本质,分析职务行为对价性是受贿罪的最核心要素.最终提出基于职务行为索取或收受财物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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