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的刑事政策意涵

     

摘要

近年以来,单位犯罪问题在我国日益严重,但在司法实践中,将成立单位犯罪作为减轻自然人刑罚的理由甚至辩护理由,这就走上了相反的道路.从英美法系较为成熟的法人犯罪理论来看,法人责任的根据主要有“原生责任说”与“次生责任说”两种模式.我国的单位犯罪理论正是基于“次生责任说”的固有观念,存在许多问题.应当采用“原生责任说”的认定模式,独立考察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因此,对于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无须严格区分,既成立单位犯罪又成立自然人犯罪的,自然人应适用更重的刑罚.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的,处罚相关自然人.在自然人与单位都可作为某一罪名主体的情形下,在定罪和量刑标准上单位犯罪应当与自然人犯罪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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