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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与异议前置审查程序的衔接互动

     

摘要

执行程序在价值取向上注重效率,故执行异议前置审查程序中判断执行标的实体权属遵循《物权法》的物权公示原则.与之相衔接,执行异议之诉则立足实质正义,力求探知真实的权利状态,按照《执行规定》第17条公正判断案外人是否具备“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共同共有、占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债权请求权等在一定条件下均可能成为“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物权法》与《执行规定》第17条是案外人执行异议机制不同阶段的实体法依据,两者并无矛盾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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