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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利益合同的违约救济途径——基于《民法典》第996条解释的视角

         

摘要

对于期待利益中包含精神利益的合同而言,一方违约使对方精神利益遭受损失时,受害方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尚存争议。基于合同的特征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该类合同中受害人能否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不能一概而论。只有当债权人的正当期待利益为纯粹精神利益时,该精神利益始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996条中的“人格权”应当包含一般人格利益,债权人所期待的纯粹的精神利益应当纳入其中。故在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一方违约造成对方精神损害的,受害方可依照《民法典》第996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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