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摘要

正你院(1996)鄂经他字第10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鉴于我国证券回购业务事实上存在着场内和场外交易的两种情况,因此,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二、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此复.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