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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

正审判实践中,通常将失妻共同债务与离婚并案处理,先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对共同债务进行分担,将共同债务分别明确给各方偿还.笔者认为,此种处理方式,存在如下弊端.一、忽视了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由于不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无法参加到离婚的财产审理中,导致一是在与确认或变更债务人,转移债权债务关系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债权人未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处理了债务分割,无疑避开了债权人对自己所有的债权的主张,也使法院陷入法理与实践相矛盾的困惑之中;二是债权人虽然没有成为离婚之诉的诉讼主体,却要承担因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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