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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错误国家赔偿的违法性认定与瑕疵担保抗辩——海复公司申请大连海事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评析

     

摘要

对于民事执行错误是否导致国家赔偿,应当审查《国家赔偿法》第38条对于“执行错误”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构成要件中的难点与重点即行为的违法性认定,由于法院拍卖的船舶属于特殊动产,应参照特别法律规定执行.法院的司法拍卖应以完整交付结束,非拍卖成交结束.在船舶交接时的状况与展示时状况不符的情况下买受人有权请求扣减相应的价款.但若海事法院未组织评估检验便将拍卖剩余款退还船舶原所有人,导致无法捆减的,可以认为海事法院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买受人可以通过国家赔偿诉讼要求拍卖法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强制拍卖中的买受人是否享有物的瑕疵担保请求权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在我国立法未就此作出专门规定之前,强制拍卖至少仍应遵守一些限制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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