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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跳单”违约到保险代理人佣金请求权——“奇点公司”诉“新华人寿保险”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评析

         

摘要

奇点公司诉新华人寿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的焦点在于,新华人寿是否需要向奇点公司支付2015年度保险代理手续费。本案的特点在于,由于新华人寿另行委托中怡公司代理百威公司2015年度员工福利保险招投标项目,使得奇点公司便无法再完成相同项目的保险代理业务,本案代理合同的履行也陷入嗣后的事实上不能。在这类由债权人原因所造成的履行不能中,作为债务人奇点公司的对待给付请求权不应受到影响,而应依然存续。只是由于给付不能所节约的费用应当根据损益相抵原则从对待给付中相应扣减。这一扣减的范围仍需具有明确的计算标准,而不是酌情裁量报酬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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