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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合同公平正义理念的成功立法实践——试评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摘要

@@ 2009年2月28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11号主席令,宣布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修订的(以下简称"新"),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保险法制领域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保险立法朝着全面现代化方向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新全面总结了我国自2002年(以下简称"旧")修改7年以来的立法与司法经验,全面借鉴国外保险立法的有益启示,吸收保险法学研究的重要成果,适应当前保险交易关系与保险市场的深刻变化.在约束保险关系上集中地体现了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在尊重商事活动当事人意思自治、自由处分财产权益、尊重保险交易惯例方面,追求当事人利益的均衡与平等:进一步强化法律强制性约束的公益性与正当性.矫正与调整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行为,达到合同订立目的与结果的公平;新重视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司法救济手段.给予投保人以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在完善立法技术与制度安排上追求适时创新,同时又坚持适合中国国情的现行法律制度基本框架.为未来发展留下必要的空间.总之,新将会以其鲜明时代性与进步性而载入新中国保险法制发展的史册.

著录项

  • 来源
    《法律适用》 |2010年第8期|2-6|共5页
  • 作者

    徐卫东;

  • 作者单位

    吉林大学法学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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