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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与诉答程序

     

摘要

抗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如何,民事诉讼法未作明文规定,实务中存在不同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为抗诉案件确定审理范围提供了操作规范.但是,由于在法律适用论上,对如何理解“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是否即为“抗什么审什么”存在争议,[1]仍需作进一步解释;并且,从立法论上,抗诉案件是“抗什么审什么”还是“申什么审什么”也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本文从我国民事诉讼现实需求出发,重点围绕抗诉案件审理范围及审理程序进行探讨.

著录项

  • 来源
    《法律适用》|2011年第6期|69-72|共4页
  • 作者

    应秀良;

  • 作者单位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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