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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限制度约束行为的主体

         

摘要

审限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审理案件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制度.当前法律规定审限制度约束行为的主体与实践中审限制度约束行为的主体存在差异.因此,我国审限制度的改革应当从改革审限制度约束行为的主体入手,明确审限制度约束的是法官行为,把不属于法官审理的时间排除在审限之外,以还原审限制度设立的目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减轻法官负担的同时,应严格审限的管理,落实审限公开,完善诉讼参与人对审限的程序性权力,杜绝隐性超审限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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