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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视域下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再构

     

摘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内在包涵“以庭审为重心”改革与“以审前为重心”改革两层理论逻辑,并由此勾勒出辩护制度改革的“两条主线”:保障庭审辩护与强化审前辩护。然而,《法律援助法》呈现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狭窄、审前法律援助相对孱弱、庭审法律援助覆盖不足三重缺憾,与改革需求偏失明显。是故,再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范围颇有必要。鉴于法律援助本身的“配给制度”属性以及援助资源的相对稀缺性,应坚持底线思维与实质公平原则,并综合涉罪轻重、诉讼阶段、适用程序、认罪与否实现多元多层治理。具体而言,优先将重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纳入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再视情况向轻罪、微罪案件与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案件渐进式扩张。此外,还可考虑赋予律师讯问在场权以强化审前法律援助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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