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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77条减资规定的完善和适用研究

         

摘要

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对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减资的责任承担予以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对此认识不统一,理论界也存在不同主张,但此二者都不能周详的解决实务中所遇见的问题。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研读,能够梳理瑕疵减资的责任承担学理脉络,为立法完善提供规范参考,为司法实务提供有益指导。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减资的,同意减资的股东应以其减少的资本及此资本所产生的同期银行利息,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意减少的股东间承担连带责任;不同意减资的股东,只在同意股东承担责任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债务时,以其减少的资本为限补偿债权人债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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