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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欺诈的民事责任研究

     

摘要

网络消费欺诈危害严重,信息不对称是其根源。网络消费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主体包括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认定网络欺诈行为应考虑其对消费决策及消费者权益造成的影响。赔偿责任的构成不要求造成消费者物质或精神损害。因果关系判断应以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为准,采用盖然性因果关系说。对故意的判断需结合经营者的行为,违反告知义务通常可构成故意。应以过错推定原则下的举证责任倒置缓解消费者的证明困难,经营者作出的有利消费者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在未尽到监管和注意义务时承担连带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消费者可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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