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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及其对完善我国经济合同法的意义

             

摘要

本文通过探讨英美、大陆法系国家之先期违约和不安抗辩两种法律制度,指出随着我国市场体制的确立,期前拒绝履约与期前危险将普遍存在,但我国现行经济合同法则缺少相应的调整规范。笔者认为,借鉴先期违约和不安抗辩制度,有益于我国经济合同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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