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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

         

摘要

民办高校是公办高校的重要补充,于教育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现行法对其主体性质的规定却是模糊不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概念也存在问题,难以解决民办高校的主体性质问题。结合目前三种主要的法人分类模式,本文认为《民法通则》的分类模式应被弃用,以是否营利为分类标准也不妥当,而社团、财团二分法更为可取。从长远看,对于民办高校,定性宜活不宜死,实行分类管理才是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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